江西省金融机构江西农村信用合作社是联系广大农民、服务农村社区的主要金融力量。江西农村信用社的贷款有三种类型:个人贷款业务、企业贷款业务和特色贷款业务。
一、个人贷款业务
(1)商业及住宅按揭贷款
个人经营性及住房抵押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的贷款合作协议,借款人以所购房屋为抵押向农村信用社借款,开发商承担阶段性担保。
借款人以所购房屋和商业现房作为贷款的抵押物;如果买受人和借款人所购房屋处于远期,则采用贷款抵押加开发商定期担保的方式。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贷款金额不超过购房款的70%。借款人可选择按月还本付息、等额还本,或与美联社或联合银行约定其他还款方式。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管理规定》执行。
适用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申请条件:
1、有有效的身份证明;
2.有稳定的专业收入,良好的信用,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与买方和房屋的合同或协议;
4.个人住房可支付不低于购房总价30%的首付款;第二套房子需要支付不低于购房款40%的首付;商业用房首付不得低于购房款的50%。
5.同意以所购房屋作为抵押物,或提供农村信用社认可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或质押物,或以具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偿还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操作流程:
借款人申请→借款人提供贷款申请材料→农村信用社或支行调查→联行或联行审批→与农村信用社签订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到相关行政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其他权证→发放贷款。
(2)自然人发放的信贷
自然人综合信用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和合作银行)通过提供信用额度向自然人提供金融便利的贷款模式。
最高贷款合同和最高担保合同应当一次性签订,最长有效期为三年,单笔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授信后,实行“一次审批、余额控制、按需贷款”的授信管理模式。
申请条件:
1、户籍在农村信用社经营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
3.完成了一定的资金积累,综合实力较强,经济收入稳定,信用记录良好,能够按期还本付息;
4、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依法登记注册,持有有效的企业法人或个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5.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账户;
6.近两年无经营亏损和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7.提供有效担保,必须有符合贷款条件并有偿还能力的担保人,以及充足的抵押物或质押物;
8.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操作流程:
申请→提交授信申请材料→调查、信用评级、确定授信额度→出具授信批复→发放贷款。
(3)农民小额信贷
农民小额信贷是指农村信用社(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和合作银行)根据农民的信誉、资产和还款来源,在批准的信贷额度内,无担保发放给农民的贷款。
业务功能:
采用“一次性审批、按需贷款、余额控制、循环使用”的信贷管理方式,期限为1-2年。
使用对象:
主要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或者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个体经营户和具有农业户口的私营企业主。
申请条件:
1、辖区内农民常住户口的农村信用社;
2.年满18周岁,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3.身体健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一个家庭只有一个人是借款人;
5.借款人及配偶无不良贷款余额、无不良担保余额、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6.借款目的符合政策;
7.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8.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使用范围:
贷款只用于农民的日常生产经营。
操作流程:
申请→调查→信用评级→授信额度审批→发放贷款证明→证明贷款→发放。
二、企业贷款业务
(a)社区信贷
信用共同体(Credit community)是指农村信用社与业户、政府、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利益相关者互动,由业户组成责任平等、相互信任、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联合保险机构的信用体系。政府、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支持、引导、协调和服务工业家庭,农村信用社向工业家庭提供信贷支持。
信用社区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信用社区内的业户发放的贷款,由业户承担连带责任。
业务功能:
用信方式:工业业户在确定的授信额度和期限内,按照“余额控制、回收利用、按需贷款、到期还款”的原则使用信函。
贷款用途:主要用于工业户流动资金,也可用于设备购置和技术改造。
贷款期限:根据工业业户的生产经营周期确定,最长期限不得超过授信期限。贷款期限(含展期)一般不超过3年。
结息方式:按月或按季结息。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可以低于同档次的其他贷款利率。在授信期间,贷款利率可根据工业业户还本付息情况动态调整。
建立信用共同体的条件:
农民:
1.居住在农村信用社服务区;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不涉及经济纠纷,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4.从事的行业具有一定规模和良好前景;
5.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在农村信用合作社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7、自愿成为农村信用社的成员(股东)。
商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以自购商铺为固定经营场所,或者虽没有自有商铺,但已与相关业主形成稳定的长期租赁关系;
2.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无经济纠纷;
3.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业;
4.有合法可靠的收入来源,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个人结算账户),自愿接受农村信用社的监管,能够如实向农村信用社提供相关业务活动情况;
6.持有合法有效的贷款卡;
7、自愿成为农村信用社的成员(股东)。
企业: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企业之间相互理解信任,规模实力相当;
3.企业具有完善的管理规章制度和规范的财务会计基础;
4、产权清晰,已开业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经济效益良好,资产负债率低于60%,偿债能力强;
5.企业、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6.重视合同,诚实守信,有良好的商誉,无不良信用记录;
7.原则上已在其管辖的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结算账户;
8.持有合法有效的贷款卡;
9、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业,特殊行业应具有特殊行业许可证。
业务流程:
客户申请→客户自愿建立信用共同体→农村信用社对信用共同体的产业经营者进行评级和授信→贷款发放→贷后管理。
(二)林权抵押贷款
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或者第三人依法有权处分的森林、林木、林地等与森林资源有关的资产使用权申请贷款的行为。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不转移对森林资源资产的占有,借款人到期未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分其抵押物。
借款人条件:
1、信用良好,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
2.借款人资产负债率低于60%;
3.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期还本付息;
4.有农村信用社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资源资产作为抵押物;
5.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业务功能: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应根据贷款用途、林业生产周期、林权证书规定的林地使用年限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最长不得超过5年。发行中长期贷款,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分期还款计划。
贷款利率:林权抵押贷款利率实行优惠政策,原则上浮动利率不超过国家法定基准利率的50%。
贷款额度:一般情况下,农村信用社在评估值的60%(含)以内自主确定贷款额度。
林权抵押范围:
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应当位于农村信用社管理区域内,抵押人应当出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林业产权证书,并具有明确的类型、位置、四至范围、面积、树种、树种、林龄、拟抵押林地的蓄积等相关资料,供农村信用社审核。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全国统一格式发行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使用权和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林地使用权的全部森林资产,可以作为林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物。
操作流程:
林权抵押业务管理的操作流程主要包括:客户申请→农村信用社受理、调查、审核、回复→抵押登记手续→贷款发放→贷后管理。
(3)仓单质押贷款
仓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将借款人拥有或第三方持有的存货存入农村信用社认可的储存单位,借款人以储存单位出具的仓单作为质押向农村信用社申请存货质押的短期营运资金贷款。
认捐项目:
存货原则上应以数量大、流动性高、适用性广、市场价格稳定、不易变质、易于长期储存、商品质量稳定的原材料为主,主要包括粮食、棉花和石油、石油、煤炭、成品金属等矿产品、木材、通用化工原料、家电、手机等农副产品。
业务功能:
贷款期限一般以存货周转天数为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原则上利率为贷款基准利率的1.2-1.5倍,贷款金额不超过仓单下货物总额的60%。
使用对象:
在农村信用社服务区注册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企业法人和个体工商户。
申请条件:
1、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依法登记注册,持有有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2.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账户,且存款余额和结算金额符合要求的客户;
3.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社会发展规划要求;
4.有仓储方或有实力的企业(个人)提供担保;
5.资产负债率低于75%;
6.近两年无经营亏损和不良信用记录;
7.有长期稳定的采购渠道和销售渠道;
8.质押品必须是不易流失贬值、流动性强的原材料和半成品;
操作流程:
客户申请→申请人和出质人提供贷款申请材料→农村信用社调查审批→签订贷款合同和仓单质押合同→办理仓单质押手续→贷款发放→贷后管理
(4)流动资金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合作银行)向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企业(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客户)发放的本外币贷款。
业务功能:
营运资金贷款按贷款使用方式可分为一般营运资金贷款和最大信用营运资金贷款,最大信用贷款可“分次提取,逐一偿还,循环使用”。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为3个月至2年,可采用担保、抵押、质押等多种担保方式,贷款方式灵活多变。
使用对象: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
申请条件:
1.客户依法成立;
2.借款目的明确合法;
3.客户的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4.客户有继续经营的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5.客户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6.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使用范围:
流动资金贷款仅用于借款人的日常生产经营周转。
操作流程:
申请→调查→信用评级→审核→审批→签订合同→签发。
(5)固定资产贷款
固定资产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合作银行)向企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本外币贷款(含房地产项目开发贷款)。
业务功能:
固定资产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使用对象: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企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
申请条件:
1.借款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机关依法核准登记;
2.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3.借款人为新设立的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具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
4.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要求的,符合其要求;
5.借款目的和还款来源明确合法;
6.项目符合国家产业、土地和环境保护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法定管理程序;
7.符合国家关于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项目资金来源明确并落实;
8.借款目的和还款来源明确合法;
9.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
10、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使用范围:
固定资产贷款的使用范围包括基建、技术改造、工程建设等。
操作流程:
申请→调查→审核→审批→签订合同→签发。
(6)合作贷款
“富桥”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合作银行)向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
业务功能:
合作贷款实行“严格管理、规范操作、一次性审批、贷款随用、余额控制、周转使用”。
使用对象: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由同类农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使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互助经济组织。
申请条件:
1.依法设立并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贷款卡;
2.合作社董事长及其他主要负责人品行良好,熟悉行业情况,在成员中有威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无不良嗜好;
3.有固定的生产经营服务场所;
4.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能按时向农村信用社报送财务报表和重大事项披露等相关材料;
5.资信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生产经营有效,有一定的还本付息能力;合作社每年都积累财力;
6.在农村信用合作社开立基本结算账户;
7.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使用范围:
贷款仅用于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资金。
操作流程:
申请→调查→信用评级→审核→审批→签订支付合同。
三.特色贷款业务
(一)下岗再就业担保贷款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根据国家和省政府制定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向下岗职工、农民、退伍军人和其他企业家发放的财政贴息小额贷款。
业务功能:
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最长期限为2年,由政府财政投资担保,财政补贴,执行基准利率。
使用对象:
已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城市大型集体下岗职工和零就业家庭成员,符合规定条件的城乡企业家。
申请条件:
1、申请小额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经营或与他人合伙经营的经济实体必须具有一定的资金运作能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一定的自有资金;
2.从事和经营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投资少、风险小、见效快、回报好、有偿还贷款能力;
3.申请小额贷款的下岗职工原则上应当无不良记录、信用良好、居委会常住户口、固定住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60周岁以内、身体健康;合伙单位(再就业基地)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吸收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和共保人员,必须签订一年以上(不短于所需贷款期限)的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使经营项目前景看好。
业务操作流程:
借款人申请→农村信用社受理劳动部门转来的贷款申请材料→农村信用社调查审批→签订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发放贷款→贷后管理。
(2)小额贷款
小微商户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和合作银行)根据小微商户的信用、资产、经营收入和担保情况发放的最高信用(贷款)。
业务功能:
小微商业贷款实行“一次性审批、贷款随用、余额控制、循环使用”。
使用对象:
小微企业贷款主要用于农贸市场、专业商场、建材市场、商业街(商业区)等产业集群的小微企业。
申请条件:
1.小微公司和个体工商户在有效期内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良好声誉;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2.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农村信用社的信贷监管;
3.有固定或相对稳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4、落实自筹资金、生产经营能力和偿还贷款能力;
5.除了信用贷款,还可以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
6.在农村信用合作社开立结算账户;
7.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使用范围:
小微企业贷款主要解决小微企业日常生产经营周转所需的营运资金,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操作流程:
申请→调查→审核→审批→签订合同→签发。
(3)公职人员贷款
公务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和合作银行)基于公务人员的声誉、资产和年收入,在批准的信用额度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贷款。
业务功能:
公职人员贷款实行“一次性审批、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模式。
使用对象:
公职人员是指在每个成员管辖范围内享有财政拨款的国家行政机构、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的正式工作人员。
申请条件:
1.公职人员所在单位是有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属成员机构管辖;
2.在职正式员工;
3.身体健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誉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4.在农村信用社开立个人结算账户或办理百福卡;
5.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公职人员收入证明和协助农村信用社收(扣)还到期贷款本息的承诺函;
6.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使用范围:
贷款用于个人消费和其他资金。
操作流程:
申请→调查→审核→审批→签订合同→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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